大妈骑车到菜市场附近,却突发意外从车上摔下来身亡,儿女悲痛欲绝,将路边的商铺告上法庭,商铺主人表示很委屈,坚称与自己无关,但是最后赔偿了22万元,这件事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?
汕头有某家菜市场边上,一位倒地的中年妇女正在被施救,但是很快她的气息就越来越微弱,围观的群众立即打电话报警。警方在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并及时拨打了120,但是没有想到人还是去了。
据悉那位中年妇女姓陈,年仅49,膝下一儿一女,一家人在2011年奔往汕头市打工,但是没想到噩梦来袭,她在一次路过菜市场的时候却突发意外身亡,家人们都没有办法接受,这么多年来互相扶持,远离老家到一个陌生全新的城市,眼看生活慢慢的变好,结果好端端的一个人到底是怎么去世的呢?
要知道陈女士身体一向康健,并无太大毛病,案发现场的热情群众表示看到陈女士一个人失足摔下去的,还有人猜测陈女士是不是突发心脏病,而据陈女士的大儿子表示,菜市场的阿姨称母亲是被电击才去世的,总之说法不一。这让调查真相的警方感到奇怪,现场的人看到同一个场景,怎么会有这么多种说法呢?
在调查走访的时候,警方得知最近下了一场大雨,陈女士是骑着自行车外出的时候,经过菜市场,没注意到路面上的积水,然后便摔倒了。据目击证人所言,在触碰到陈女士准备去扶她起来的时候,竟然产生了一种触电般的感觉。
针对这一情况,警方立即通知有关部门的人前往现场进行仔细的检测,在陈女士倒地的地方,拿着专业仪器进行验电,结果验电笔指示灯是闪亮的,这说明陈女士确实受到了电击。紧接着陈女士的遗体被送去司法检验机构进行尸检,根据报告,陈女士的死亡符合电击死。
陈女士的家人悲痛欲绝,失去一位至亲的哀伤是很难来想象的,尤其是陈女士的儿女,哭得不能自已,喊着把妈妈还回来,一定要追究责任方的责任,要给妈妈一个公道。一个家庭从此被阴影所笼罩着,短时间内是无法走出去的。
但是问题来了,陈女士的死亡到底跟谁有关呢?谁才是责任方呢?虽然这是一起意外,但陈女士的家人认为,触电事故的发生与供电局脱离不了干系,便找上门去协商赔偿事宜。但供电局并不如此认为,表示过错方并不在他们身上。
因为供电局专门去查明供电公用线路,是否有经过陈女士死亡的地点,显示并未经过,因此供电公用路线就算是漏电了,也不会造成陈女士的意外。难道说,漏电的用户是私家的吗?如果是私家的,那对方要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?
供电局的人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,终于发现在陈女士倒地附近的路边商铺的上方,有一个固定瓷瓶处的铁皮棚,有补水漏水的痕迹,铁皮棚上下两块的铁皮新旧程度完全不一样,固定瓷瓶处刚好就有一根电线存在,电线的接头在外,与新铁皮接触到了,另外一条电线有绝缘胶布包裹,前一条电线显然是这起案件的重中之重。而这条电线的主人是一位姓黄的先生,也是铁皮棚摊位的户主。
黄先生听闻此事后,又气又急,表明了自己把摊位承包出去了,又不怎么住在那边,凭什么要把责任算在自己头上。而且又有什么证据可以表明就是他那里漏电,导致陈女士死亡的。关键是那边的摊位也不止他一家,电线也并不是只有一根。
然而陈女士的家人认准是黄先生的错,那铁皮棚的户主是他,而且供电局作为电力管理者,存在工作上的失职,也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本来出现下雨刮风这种天气的时候,就需要格外注意电的使用,供电局的监管职责又去哪里了?于是陈女士的家人将黄先生和供电局一起告上法庭。
法院立即从警方那里调取了相关的资料,并派人前往现场核查真实的情况,而且陈女士的家人和黄先生都来到了现场配合勘验工作。为得到更真实准确的信息,法官甚至亲自爬上屋顶,与铁皮棚的电线亲密接触,以便详细观察。
法官发现,黄先生的这根电线,绕过了瓷瓶固定点后方的绝缘胶布包裹处,接触位置在铁皮棚上的补漏铁皮,而这处地方存在烧焦的痕迹,故而法院认定漏电点就是黄先生家的这跟电线。那么是否说明黄黄先生负全责,而供电局不需要负责呢?
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,在供电设施上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,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,产权归属谁,谁就承担起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。另外,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。
而后供电局指出,黄先生家的那根电线既然是罪魁祸首,那么他作为电线的产权人,就应该尽到管理责任,对陈女士的触电事故的发生存在不可推卸的过错。但是黄先生却表示,那根电线与供电局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,因为在此事故发生之前,供电局曾经对自家的电表进行整改,他从来都没有碰过那根电线,绝缘胶布也是供电局的工作人员加上去的。
其实在黄先生居住的地方,很多用户都没有单一的电表箱,而是集中在一起的。据黄先生表示,以前是各家的电表各家用,后来才全部集中起来了,这样的整改都是为了配合供电局的工作。但供电局却表示相关的改造早就开始了,是符合相关规定的。
需要注意的是,改造的范围必须在供电局的产权之下,如果产权不属于供电局的话,例如整个配网的电杆的架设,或者是电表之前的变压器的安装等等都属于供电企业的管理范围。但是黄先生的那根电线是表后线,属用户所属产权之下的,与供电公司的关系不大。所以,主要责任方还是黄先生而不是供电局。
但是对这个说法,黄先生很不认同,其代理人还特意找出当年的产权合同,发现上面明确描述的整改范围中,其实是包括了那根漏电的电线的。上面显示整改的范围有旧低压架设到和旧电表箱,之前的电路整改私自拉了用户的电线,从原来的地方下转移到其他的位置。
之前提到过黄先生居住地的电表,都是各家安在各自的屋檐下,黄先生导致陈女士触电的那根漏电电线,就是供电局在改装电表箱的时候,新拉的一条线,属于供电局的产权范围,而不是他的产权范围。
黄先生的代理人指出,如果是黄先生私人拉线,必然不会把距离扯得如此之远,而是会选择更短更近的距离,因为黄先生家距离那根漏电电线很远,他犯不着花大力气去这么做。黄先生在现场激动地表明了自己用不着,一边指着电线的方向一边望向自己家,显得异常气愤。
但凡事都必须要讲究证据,到底表后线是谁拉的,并不能听信黄先生的话,也不能听信供电局的话,还是需要法院继续深入到现场勘查核验。于是承办法官再次来到现场,结果发现黄先生的话并不可信,虽然现场并未查明那根电线的来源,但黄先生没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据,表后线还是隶属于用户自身管理的范围。
黄先生得知后大呼委屈,表示之前供电局的整改就很不合理,自己当时提反对意见也没用,没有道理让自己承担供电局行为造成的后果。要知道电表位置离自家近百米远,又不能寸步不离地守着,难道还真的让他每天都去看一眼吗?
后来经过法院的审理,认为黄先生为电线产权人需要承担对应的责任,而供电局则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,黄先生需要赔付陈女士家人32万多元的赔偿,包括丧葬费,精神损失费等,面对这一结果,黄线表示不服,并提出了上诉。
有意思的是,陈女士的家人也觉得供电局不能置身事外,需要承担对应的责任,而不是只由黄先生一个人承担全部的责任,供电局既然收取了费用,那么就需要为他们服务,而管理好电箱电表电线,是供电局的职务范围。
但是供电局不乐意了,表明了自己背负了太多误解,供电局和用户之间是合同制,双方是合同关系,用户所交电费是为了自家的用电量,这是明明白白的道理。产权维护又不在供电局的管理范围。最后法院还是认定黄先生负全责,但减少了其赔付金额,调整到22万元,因为陈女士的家人考虑到黄先生的经济条件困难,自愿提交声明,表示愿意减低赔偿金额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加多